行人隨意橫穿馬路的“中國式”過街,是開車的人頗為頭痛的一個問題。按國家現行法律,即使開車的人一點責任都沒有,還是要賠錢給行人。不過,在澳門,對違法的行人可不會有這么好的“照顧”。記者近日從澳門法院獲悉,8年前澳門一位老人橫穿馬路被電單車撞傷,后來起訴到法院要求車主賠償。近期,法院將其上訴駁回,認為其在事故中有完全的過錯,需責任自負。
根據澳門法院公布的案情,2007年4月28日16時45分,嫌犯駕駛一輛輕型電單車,沿高士德大馬路行駛,方向由亞利鴉架街往連勝馬路時,一名老人A突然橫過馬路,方向由嫌犯行車方向的左邊去右邊,被嫌犯的電單車撞上。事故導致A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瞼外傷、頜面部外傷及右手外傷,根據法醫意見,上述事故對A的生命造成危險,有關損傷實對其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傷害。
調查的事實顯示,案發時嫌犯懷孕約5個月,當時天氣晴朗、地面干爽及交通密度正常,在案發地的50米內,就有人行橫道,A所橫過的馬路,中間有綠化隔離帶,撞擊點距行人路約1.7米。事故發生后,行人A支付了5551元澳門幣的醫藥費,并花費4400元購買花膠、燕窩及元貝等補品。
事發后,嫌犯被指控的一項《道路法典》所規定及處罰之“輕微違反”,以及一項《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之“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判處罪名不成立,受害人A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亦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駁回。A不服初級法院的原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提出,撞擊點距行人路約1.7米,其年紀老邁,不可能是突然出現,估計已橫過馬路至少5秒左右的時間,嫌犯在當時車速不高的情況下,不可能會因剎車不及而撞倒上訴人。另外,由于嫌犯已懷孕約5個月,不排除是考慮到其懷孕狀況及急剎對胎兒所造成之影響,而未有適時剎停車輛。在此次事故中,雙方都有過錯,應按比例承擔不同的相關責任。
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根據證據顯示,撞擊點距行人路相當接近,馬路中間尚有綠化隔離帶,初級法院“不可能要求車輛駕駛者應預見有人會在那里突然橫過馬路,從而適當調節車速,以避免碰撞”的結論沒有明顯錯誤之處。根據已審理查明之事實,合議庭認為該次交通意外是由于A在違法地點突然橫過馬路所引致,嫌犯并不存有任何過失行為,故應駁回所有民事賠償請求。
[律師觀點]
若在內地機動車無責也要賠償
對于澳門法院的這一判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叔權律師分析,如果這類案件出現在內地的話,出于對弱勢者“人文關懷”,以及減輕行人經濟負擔的角度,機動車一方即使在事故中完全無責任,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林叔權認為,出現這樣兩種不同的判決,主要是因為澳門與內地的法律體系和制度不同,案例并不具有可比性。
林叔權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如果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行人全責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最多要賠償10%”。
信息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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