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批給外地勞工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1.法律規定
(1).
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規定,如聘用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有利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的實體的意見后,可批給該勞工家團成員與該勞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x
(2). 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條之規定,上述的家庭成員包括:
a) 配偶;
b)符合《民法典》第1472條所指條件的事實婚關系之人;
c)本人和配偶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d)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的未成年人;
e)在例外情況下,其它經證實由申請人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血親。
2.受理部門
出入境事務廳 ─ 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3.初次申請
(1). 首先遞交以下文件:
a) “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由部門提供);
b)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準有關之外地勞工在澳工作之最新批示影印本2份;
c) 該外地勞工所持護照影印本2份(只需身份資料頁);
d) 該外地勞工所持“勞工咭”影印本2份;
e) 每一家團成員之護照影印本3份(只需身份資料頁);
f) 每一家團成員與外地勞工之親屬關系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2份;
g) 該外地勞工配偶之護照及“勞工咭”影印本各2份(當其亦為外地勞工)。
(2).
交齊上述文件后,申請人將獲發予“收據”,并需按“收據”上指定之日期前來查詢審批結果。若外地勞工之家屬(即申請書之利害關系人)欲留澳等待審批結果,可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11條之規定,申請延長“逗留許可”。
(3). 當有審批結果后便會通知申請人(或申請書之利害關系人)前來簽收有關的“審批結果通知書”。
a) 若申請獲得批準,需提供以下文件/費用:
外地勞工所持護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
外地勞工所持“勞工咭”正本及影印本1份;
每一家團成員之護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資料頁);
每一家團成員之1½吋白底近照2張(黑白/彩色);
費用澳門幣100元。
完成以上手續后,警司處人員會為外地勞工套取指模,發出換發“勞工咭”之收據,及在收據背面蓋上提取“勞工咭”日期之印章(約30天)。此外,也會為獲批留澳之外勞家團成員套取指模及給予與“勞工咭”有效期相同之逗留期(綠印)。在提取“勞工咭”當日或前一個工作日,外地勞工需帶同上述收據、護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資料頁)前來提取“勞工咭”。規
b) 若申請不獲批準,需提供以下文件:
每一家團成員之護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資料頁);
不獲批準留澳之外勞家團成員將獲給予短期之“逗留許可”,以便安排返回原居地。
4.續期
(1). 需與外地勞工之“勞工咭”續期申請一并辦理,故除需提交續期“勞工咭”所需文件外,還需提供以下文件:
a) “逗留的特別許可”延期申請表(由部門提供);
b)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準有關之外地勞工續期之批示影印本1份;
c) 勞工事務局之公函影印本1份;
d) 該外地勞工所持護照影印本1份(只須身份資料頁);
e) 該外地勞工所持“勞工咭”影印本1份;
f) 每一家團成員之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只須身份資料頁)。
【備注:
•若有關之外勞獲批為可自動續約者(如家庭傭工),則不需提供第2)及3)之文件;
•續期時若有關之外勞家屬不在本澳,申請人需在申請表中注明。】
(2)完成有關手續后警司處人員會為外地勞工的家團成員延長逗留期至該外勞獲續期后之勞工咭之有效期屆滿日。
信息來源:出國在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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