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內地居民從事勞務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地區”)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申請和受理
經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可由本人或者通過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名單見附件1)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港澳地區。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辦理有關手續的,由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的地(市)級或者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內地居民,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澳門。
二、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X33mm)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和相同規格照片一張。
(二)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三)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除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印發<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號)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他人員申請時無須提交該意見。
(四)與赴香港或者澳門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赴香港從事勞務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補充勞工計劃類“進入許可”(見附件2);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見附件3)復印件;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赴香港從事勞務的證明。
2.赴澳門從事勞務的,提交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見附件4);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赴澳門從事勞務的證明。
3.赴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審批
(一)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勞務的,審批機關應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核查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是否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是否重復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內地居民因從事勞務或者應聘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赴港澳地區的申請,由地(市)級或者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做出審批決定。
四、證件簽發
(一)內地居民從事勞務申請往來香港的,經批準后,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香港就業簽注(J)。簽注首次進入截止日期、有效期根據香港“進入許可”確定,簽注多次進入有效。
(二)內地居民從事勞務申請往來澳門的,經批準后,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澳門就業簽注(J)。簽注首次進入截止日期與有效期相同,具體期限根據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上注明的勞務人員工作期限確定,簽注多次進入有效。
(三)內地居民申請赴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經批準后,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澳門就業簽注(J)。簽注首次進入截止日期與有效期相同,具體期限根據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工作期限確定,簽注多次進入有效。
五、延期簽注手續
(一)申請
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所持證件的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留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可由原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經營公司在港澳地區設立的機構(名單見附件 5)或者該機構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申請辦理延期簽注。赴港勞務人員申請延期簽注時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補充勞工計劃類“延期逗留”標簽(見附件6),并提交商務部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有關部門出具的公函。赴澳勞務人員申請時須提交澳門經濟財政司的批準文件,并提交商務部出具的公函。
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內地居民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留澳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珠海簽證處申請辦理延期簽注。申請時須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的批準文件。
(二)審批發證
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負責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延期簽注申請,經批準后為申請人辦理延期簽注。
(三)簽注填寫
延期簽注字頭同原簽注。發給在香港申請人的延期簽注進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與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延期逗留”標簽規定的準許逗留的截止日期相同,簽發地欄填寫:“深圳簽證處”。發給在澳門申請人的延期簽注進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相同,根據澳門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確定,簽發地欄填寫:“珠海簽證處”。
六、遺失證件補辦手續
(一)申請
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可由原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經營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門設立的機構或者該機構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申請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就業簽注。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內地居民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可由本人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珠海簽證處申請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就業簽注。
在香港勞務人員申請時須提供香港入境事務處發給的在港勞務人員身份的確認函件(見附件7)。
在澳門勞務人員或者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時須提供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的“非本地勞工身份咭”(見附件8)。
(二)審批發證
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負責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門內地居民的補發通行證件申請,經批準后為申請人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簽注。
(三)簽注填寫
補發的赴香港簽注字頭同原簽注,進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與香港勞務人員身份的確認函件規定的準許逗留的截止日期相同,簽注簽發地欄填寫:“深圳簽證處”。
補發的赴澳門簽注字頭同原簽注,進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相同,根據澳門“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確定,簽注簽發地欄填寫:“珠海簽證處”。
七、換發證件手續
(一)申請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規定的證件換發情形之一的,由原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經營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門設立的機構或者該機構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申請換發通行證件。
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內地居民符合上述換發情形的,可由本人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珠海簽證處申請換發通行證件。
(二)審批發證
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負責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門內地居民的換發通行證件申請,經批準后為申請人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并將申請人原持用的通行證件打孔或剪角后交還申請人,與新證件同時使用。
八、過渡性安排
(一)因公通行證在簽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
已在港澳地區或者已辦理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因公通行證”)的勞務人員仍可在原勞務簽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原證件。
(二)持因公通行證的勞務人員換領往來港澳通行證
因公勞務簽注有效期滿仍需繼續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勞務的,可由原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經營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門設立的機構或者該機構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為勞務人員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就業簽注;因公簽注有效期滿需繼續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珠海簽證處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就業簽注。
因公通行證換領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手續與辦理往來港澳延期簽注的手續相同。
換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就業簽注時,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應復印因公通行證和登記證件資料頁信息,并將因公通行證打孔或剪角作廢后交還申請人。
(三)遺失因公通行證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
內地勞務人員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因公通行證而又需留香港或者澳門工作的,由原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經營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門設立的機構或者該機構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處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就業簽注。在澳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部門就業的內地居民在澳門遺失因公通行證而又需留澳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珠海簽證處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就業簽注。
遺失因公通行證再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手續與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補辦手續相同。
九、工作時限
(一)地(市)級或者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申請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簽注的制作。
(二)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內地居民因合同期限等原因急需辦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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