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外國工人雇傭法案》修訂稿,并將法案更名為《外國人力雇傭法案》(以下簡稱《新法案》)。《新法案》與《外國工人雇傭法案》相比,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立法權限 《新法案》將原由移民廳負責的工作準證簽發權和人力部負責的工作準證管理權合并,統一由人力部執行。《新法案》規定,人力部工作準證局負責簽發并管理與所有外國人在新就業有關的事務,移民廳只負責外國人入境和居留事務。為此,新法案將舊法案中“外國工人”(FOREIGN WORKER)的表述改為“外國雇員”(FOREIGN EMPLOYEE)。法案名稱也由原來的《外國工人雇傭法案》(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更名為《外國人力雇傭法案》(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二、提高處罰并新增違法行為 (一)針對不法雇傭行為,《新法案》將雇主逃避勞工稅、剝削工人福利等行為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處以相當于24-48個月的勞工稅罰款或1年監禁提高到處以最高15000新元罰款或1年監禁或二者并罰。 (二)針對不法就業行為,《新法案》將外國人采用違法手段,通過制造假文件、為獲得工作準證而虛假聲明工資待遇、非法買賣、轉換工作準證或持有偽造工作準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最高4000新元罰款或1年監禁提高到最高15000新元罰款或1年監禁或二者并罰。 (三)引入新的違法行為。《新法案》規定,在申請工作準證過程中,無論雇主或外籍工人明知向人力部提供了虛假信息而不予舉報的,最高可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6個月監禁,或二者并罰。 三、提高就業檢察部門的執行能力 就業監察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會遇到一定程度的危險,而執法人員依據舊法案條例所配備的裝備不足以有效制服一些具有攻擊性的嫌犯,往往導致嫌犯逃脫,甚至有時執法人員受到傷害。《新法案》規定就業監察部門執法人員可配備警械執行公務,并授權就業監察部門可以直接逮捕有如下嚴重觸犯法規行為的本國或外國犯罪嫌疑人:非法雇傭;提供虛假信息;買賣或制作假工作許可;非法持有偽造工作許可并妨礙人力部調查。 四、進一步擴大可引進中國工人的行業 《新法案》進一步放寬對引進中國工人的行業限制,具體為: (一)新加坡海事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75%的中國工人。 (二)新加坡制造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20%的中國工人 (三)新加坡服務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5%的中國工人。
信息來源: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