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秩序,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章程》、《中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規范》、《對外勞務合作協調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適用于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外派勞務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經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認定的行業外派勞務基地(以下簡稱勞務基地)。
第三條 承包商會依據本辦法對對外勞務合作行業實施常態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依據
第四條 行業常態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是:
1、國家有關對外勞務合作的法律、法規;
2、政府主管部門有關對外勞務合作的政策規定;
3、承包商會有關行業規范、制度;
第三章 監督檢查主體和對象
第五條 行業常態監督檢查的主體為承包商會,必要時邀請政府主管部門、專家、學者參加。
第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常態監督檢查的對象為企業、培訓機構、勞務基地。
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 行業常態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外派勞務的招聘、選拔和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2、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審查、備案執行情況;
3、對外勞務合作相關業務合同及其執行、管理情況;
4、境外務工人員服務費收取情況;
5、境外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6、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置情況;
7、境外務工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情況;
8、調查核實舉報、投訴情況;
9、其他與對外勞務合作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行業常態監督檢查的主要檢查方式:
1、自查自糾。企業、培訓機構、勞務基地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監督檢查內容對上年度經營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向承包商會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
2、行業檢查。承包商會將根據自查自糾情況,適時組織檢查或抽查。
3、專項檢查。針對重點國別市場和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承包商會將組織專項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九條 承包商會及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存在問題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組織復查。
第十條 承包商會對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且業績突出者給予表揚,并作為承包商會信用等級評價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承包商會對具有下列行為者,將依據《中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規范》及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1、不接受或故意逃避監督檢查;
2、發現的問題未能如期整改;
3、其它應進行懲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喪失原則、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行為按承包商會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承包商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于2009年10月五屆理事會第六次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信息來源: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