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條件:
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是指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5、原具有國家正式職工身份的供銷合作社下崗失業人員(指供銷合作社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或以原固定工(含干部)身份調動到供銷合作社的下崗失業人員); 6、企業失業軍轉干部。
(二)申領對象不包括的人員:
1、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2、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有關人員; 3、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工及流動就業人員。
(三)申領《再就業優惠證》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戶口本、《失業證》或《珠海市求職登記卡》原件和復印件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張。下列情況的另提供以下材料: 1、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需提供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證明; 2、下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企業失業軍轉干部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失業軍轉干部證明; 4、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需提供《“零就業家庭”援助手冊》; 5、持有非轄區勞動就業服務部門發放的《失業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需提供原發證單位出具的下崗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全稱的證明(市屬失業人員由市勞動就業服務部門出具); 6、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領程序:
1、申請人持規定的有效證件和近期小一寸相片2張向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領取《廣東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以下簡稱《申領審批表》; 2、填寫《申領審批表》后,交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加具意見; 3、將《申領審批表》和所需材料交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初審、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資料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 4、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合格的給予發證并通知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5、勞動保障事務所通知申請人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并給予簽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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